直銷業:30%報酬卡住了誰
發布: 2007-03-02 00:00:00 作者: 顏汝紅 來源:

《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直銷企業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傭金 、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
看到這樣的規定,筆者欣喜萬分。愚以為這條規定至少有兩個好處:一是把直銷員的報酬從原來的50%~60%壓到30%,直銷產品的報酬空間小了,那就得提高銷售的數量,此舉勢必促使直銷企業降低產品價格,可以讓消費者得到更多的實惠;二是多層次直銷沒有了運作的空間,不得不進行單層次運作了。
但《直銷管理條例》頒布已一年有余,筆者期待的效果并沒有達到,相反的消費者原本的利益更加沒有了保障。至少反映在以下三點:
一是直銷企業產品價格不降反升!吨变N管理條例》頒布后,所有的直銷公司對自己的產品價格都沒有進行調整,依舊穩定在原來的價位。消費者并沒有從哪一家直銷公司購買到降價的產品。相反的,某些公司的產品價格反而提高了,比如某公司以前憑直銷員卡或者優惠顧客卡,150元就可以買到的產品,現在價格卻漲到了176元,但向公司報單的卻依舊是150分,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二是消費者的實惠少了。一些直銷公司嚴格執行《直銷管理條例》,把業務員的報酬不折不扣地降到了30%以內,本是好事,但又帶來了問題。一些原本持有業務員卡的所謂“直銷員”,根本就沒有做過業務,也不會做業務,說透了只不過是永久固定消費者罷了。他們原來使用產品累積點數,越用產品價格也越便宜了。而今,上限30%,卻把應該屬于他們的利益又轉給了直銷公司。實在有點冤。
三是給非法傳銷公司有了可乘之機。安利、完美公司獲牌了,直銷員卻大量流失。為什么?按理說,誰都希望從事合法公司,做正當直銷事業,誰喜歡整天提心吊膽地做非法公司呢?那為什么安利、完美以前沒有拿牌卻有那么多人鐘愛,如今拿牌了,業務員反而要離開公司呢?說穿了就是有些業務員過去拿到了不受限制的高工資,而今天的30%他們失去了興趣。于是,一些非法傳銷的小公司更是抓住這30%大做文章,用可以遠遠超出30%的報酬來誘惑那些所謂的“直銷人”,這就直接導致了現在很多正規公司的直銷員大量流失。
《直銷管理條例》是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結合中國國情制定的行業監管條例,制定的目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要依。然而,條例制定了,執行沒有到位,那法律就會成為一紙毫不值錢的空文。相反還可能成為那些不法之徒利用的工具。
筆者不客氣的說,《直銷管理條例》對報酬30%的限制,帶來的結果是直銷公司小受益,傳銷公司大受益,惟有最弱勢的群體——廣大的直銷員或消費者被卡死了。他們不僅沒有得到好處,原本可以省下的錢卻也被直銷公司掏走了。
但愿我們的執法部門盡快拿出實際行動,進一步規范好我國的直銷市場,讓這樣的事少些發生。
看到這樣的規定,筆者欣喜萬分。愚以為這條規定至少有兩個好處:一是把直銷員的報酬從原來的50%~60%壓到30%,直銷產品的報酬空間小了,那就得提高銷售的數量,此舉勢必促使直銷企業降低產品價格,可以讓消費者得到更多的實惠;二是多層次直銷沒有了運作的空間,不得不進行單層次運作了。
但《直銷管理條例》頒布已一年有余,筆者期待的效果并沒有達到,相反的消費者原本的利益更加沒有了保障。至少反映在以下三點:
一是直銷企業產品價格不降反升!吨变N管理條例》頒布后,所有的直銷公司對自己的產品價格都沒有進行調整,依舊穩定在原來的價位。消費者并沒有從哪一家直銷公司購買到降價的產品。相反的,某些公司的產品價格反而提高了,比如某公司以前憑直銷員卡或者優惠顧客卡,150元就可以買到的產品,現在價格卻漲到了176元,但向公司報單的卻依舊是150分,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二是消費者的實惠少了。一些直銷公司嚴格執行《直銷管理條例》,把業務員的報酬不折不扣地降到了30%以內,本是好事,但又帶來了問題。一些原本持有業務員卡的所謂“直銷員”,根本就沒有做過業務,也不會做業務,說透了只不過是永久固定消費者罷了。他們原來使用產品累積點數,越用產品價格也越便宜了。而今,上限30%,卻把應該屬于他們的利益又轉給了直銷公司。實在有點冤。
三是給非法傳銷公司有了可乘之機。安利、完美公司獲牌了,直銷員卻大量流失。為什么?按理說,誰都希望從事合法公司,做正當直銷事業,誰喜歡整天提心吊膽地做非法公司呢?那為什么安利、完美以前沒有拿牌卻有那么多人鐘愛,如今拿牌了,業務員反而要離開公司呢?說穿了就是有些業務員過去拿到了不受限制的高工資,而今天的30%他們失去了興趣。于是,一些非法傳銷的小公司更是抓住這30%大做文章,用可以遠遠超出30%的報酬來誘惑那些所謂的“直銷人”,這就直接導致了現在很多正規公司的直銷員大量流失。
《直銷管理條例》是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結合中國國情制定的行業監管條例,制定的目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要依。然而,條例制定了,執行沒有到位,那法律就會成為一紙毫不值錢的空文。相反還可能成為那些不法之徒利用的工具。
筆者不客氣的說,《直銷管理條例》對報酬30%的限制,帶來的結果是直銷公司小受益,傳銷公司大受益,惟有最弱勢的群體——廣大的直銷員或消費者被卡死了。他們不僅沒有得到好處,原本可以省下的錢卻也被直銷公司掏走了。
但愿我們的執法部門盡快拿出實際行動,進一步規范好我國的直銷市場,讓這樣的事少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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