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3260”特大傳銷案一審宣判 14名傳銷頭目獲刑
發布: 2020-12-31 15:04:13 作者: 佚名 來源: 李旭反傳銷團隊

12月2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遼陽市宏偉區人民法院對林某、葛峰等14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開庭審理。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林某經他人介紹加入以“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3260’扶貧體系”為名的傳銷組織(以下簡稱‘3260’傳銷組織),在遼陽市開展傳銷活動。“3260”傳銷組織在無任何產品經營的情況下,以發展成員多少作為晉升級別以及獲取獎金的依據,并以晉升級別并最終“出局”后獲得巨額利潤為誘餌,誘使他人參加該傳銷組織,從中牟取暴利。
“3260”傳銷組織分為五個等級,即繳納人民幣3360元或3361元(其中100元管理費、1元復印費)成為會員,會員發展2人以上成為推廣員,發展13人以上成為培訓員,發展81人以上成為代理員,發展491人以上成為代理商,發展到18個代理商,則可以“出局”并獲得巨額利潤。代理商下設大組長、中組長、小組長協助代理商實施傳銷、管理等行為,并以寢室為單位對傳銷人員進行管理,寢室由寢室長管理。

被告人林某發展下線2813人,非法吸收資金達1998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0.6萬元。截至案發前,被告人林某在該傳銷組織中為代理商級別。
2019年4月,被告人葛某經其岳母林某介紹,來到遼陽市幫助被告人林某從事“3260”傳銷,擔任寢室長,負責管理寢室,同時擔任組長,負責接收下線入會費、發放業績返利。截至案發前,被告人葛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商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陳某鋒經被告人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在傳銷組織中擔任大組長,幫助被告人林某管理傳銷組織,并發展下線102人,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截至案發前,被告人陳某鋒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春經被告人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幫助被告人林某利用銀行卡提取下線入會費并上交給林某,并通過發展下線非法獲利人民幣0.5萬元。截至案發前,被告人王某春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馮某香經被告人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在傳銷組織中擔任講師,負責給傳銷組織人員講課,并通過發展下線非法獲利人民幣2萬元。截至案發前,被告人馮某香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經被告人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在傳銷組織中擔任講師,負責給傳銷組織人員講課,并通過發展下線非法獲利人民幣0.3萬元。截至案發前,被告人李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秀經被告人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下線117人,非法獲利人民幣0.2萬元,并擔任寢室長,負責管理寢室。截至案發前,被告人袁某秀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葉某夫經被告人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了包括其妻子徐某娟在內的眾多下線,并協助被告人林某接收其他入會傳銷人員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的入會費,再上交至被告人林某或葛某處,同時擔任寢室長,負責管理寢室。截至案發前,被告人葉某夫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濱經被告人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了包括其妻子杜某、其兒子王某3在內的眾多下線,并協助林某接收其他入會傳銷人員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的入會費,再上交至被告人林某或葛某處,同時擔任寢室長,負責管理寢室。被告人王某濱通過發展下線非法獲利人民幣0.4萬元。截至案發前,被告人王某濱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孫某菊經李某芹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下線90余人,非法獲利人民幣0.3萬元,同時擔任寢室長,負責管理寢室、給學員講課。截至案發前,被告人孫某菊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葉某珍與其弟弟葉某夫一同經被告人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了包括其丈夫肖某在內的眾多下線,并協助被告人林某接收其他入會傳銷人員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的入會費,再上交至被告人林某或葛某處。截至案發前,被告人葉某珍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代理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徐某娟經其丈夫葉某夫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下線的同時,負責協助被告人林某、葉某夫接收其他入會傳銷人員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的入會費,再提現后交給被告人葉某夫,由被告人葉政夫上交至被告人林某或葛某處。截至案發前,被告人徐某娟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培訓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程某華經被告人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下線的同時,負責協助被告人林某接收下線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的入會費,再交給被告人林某或者葛某。截至案發前,被告人程某華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培訓員級別。
2018年12月,被告人張某貞經被告人林某介紹加入“3260”傳銷組織,發展下線的同時,負責協助被告人林某接收下線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支付的入會費,再交給被告人林某或者葛某。截至案發前,被告人張某貞在該傳銷組織中已發展成為培訓員級別。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林某、葛某、陳某鋒、王某春、馮某香、李某、袁某秀、葉某夫、王某濱、孫某菊、葉某珍、徐某娟、程某華、張某貞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葛某等14人組織、領導以參加“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3260’扶貧體系”為名的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林某、葛某等14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林某、葛某等14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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