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中國)營銷人員數字化溝通標準發布
發布: 2022-06-10 13:31:36 作者: 佚名 來源: 安利

安利(中國)營銷人員
數字化溝通標準
前言
為了順應日新月異的數字化發展趨勢,引導營銷伙伴正確使用數字化工具展業、線上線下相結合打造可持續發展的安利事業,公司制定了《安利(中國)營銷人員數字化溝通標準》(以下簡稱《數字化溝通標準》)。本《數字化溝通標準》是營銷人員營業守則的補充,也是對現行營銷人員使用社會化媒體規范內容的全面升級,敬請廣大營銷伙伴認真學習、領會《數字化溝通標準》的內容與精神并切實遵守相關規定,善用數字化媒體達到與他人、與公司共贏的目的。
數字化溝通是指通過電腦或移動通訊設備等媒介使用社會化媒體(例如微信、博客、微博、視頻平臺、音頻平臺、直播平臺、網頁、論壇、或者其他即時通訊工具、社交工具、應用程序等)傳送文本、數據、圖像、視頻、音頻等信息,與人共享資訊和資源或與他人交流的網絡互動行為。
數字化溝通有很多好處,例如:加強與其他營銷伙伴的聯系、及時向顧客提供產品信息和服務支持、與朋友或顧客建立起聯系、拓展人際關系等。
為了幫助營銷人員在數字化溝通中充分展現自我、與他人有效互動,從而達到與他人、與公司共贏的目的,公司制定了本《營銷人員數字化溝通標準》(以下簡稱《數字化溝通標準》)。本《數字化溝通標準》是對營銷人員營業守則的補充,也是對現行營銷人員使用社會化媒體規范內容的全面升級。自本《數字化溝通標準》生效之日起,原《安利(中國)營銷人員使用社會化媒體的規范》自動失效。
一、合規義務
1.營銷人員在進行數字化溝通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1)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2)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及其事跡和精神的;
3)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4)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6)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等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8)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2.營銷人員在進行與安利事業機會、安利產品、安利服務等相關的數字化溝通中,或在數字化空間發布及使用任何安利相關內容時,應當遵守安利公司的《營業守則》和本《數字化溝通標準》,并遵守相關數字化平臺的使用規范和要求。
3.營銷人員需對自己的言行承擔責任,在進行數字化溝通時應當誠實守信,溝通內容必須真實、準確、非誤導。正確定位本人身份,營銷人員個人言論不能代表安利公司的觀點,也不可代表安利公司發布通知和發表聲明等信息。
4.營銷人員在進行數字化溝通時應當尊重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著作權等合法權益,并通過自己的言行,塑造個人的良好形象。
5.營銷人員在進行數字化溝通時應當自律自重,充分認識到線上空間的開放性、信息傳播的廣泛性以及不當言論可能引發的后果,謹言慎行,不制造、不輕信、不散布不實信息,理性應對負面信息或惡意攻擊。
6.如果安利公司認為營銷人員發布或轉發的數字化內容可能對安利聲譽產生負面影響或存在其他不妥的情形,安利公司有權要求營銷人員修改、刪除相關內容或關閉相關數字化空間。此外,如果安利公司認為相關數字化內容違反了公司營業守則或政策,安利公司有權依據營業守則采取相應糾正及處分措施。
二、建立線上社群
線上社群是指由個人組成并使用數字化溝通的方式討論興趣或話題的群組。營銷人員可以運用“推動式溝通”或“拉動式溝通”建立線上社群討論安利相關話題,同時應當避免“濫發”式溝通。無論在何種情形下,營銷人員均不得直接或間接教唆、協助、誘導或鼓勵其社群內或社群外的營銷人員轉換市場。
7.拉動式溝通-指營銷人員在自己擁有或控制的數字化空間*發布內容,使他人可以搜索到該內容,并自愿關注、點贊、參與、訂閱或表達接受數字化溝通的意愿。
營銷人員的自有空間-指營銷人員本人擁有或控制的網站、社會化媒體帳號、信息交流平臺等線上場所,包括但不限于營銷人員個人的微信朋友圈、個人開設的微信公眾號、微信視頻號、應用程序、微博、博客、網站,以及在即時通訊、音頻、視頻、短視頻、直播、社交、新聞、資訊、知識問答等社會化媒體平臺開設的個人頁面或注冊的個人賬號。
舉例-拉動式溝通
例1:營銷人員開設微信公眾號并撰寫推文談論安利事業,或開設微信視頻號發布介紹推廣安利產品的短視頻,這是允許的,因為個人開設的公眾號、視頻號等是營銷人員自己擁有或控制的線上空間,他人可以自愿訂閱并接受后續推送。
例2:營銷人員在“喜馬拉雅FM”開設音頻專欄談論自己從事安利的心得和感想,這是允許的,因為該專欄由營銷人員本人擁有的,他人可以在“喜馬拉雅FM”搜索到該節目并關注營銷人員。
例3:營銷人員在“快手”上他人發布的一部健身題材短視頻的評論區內發表評論并張貼其個人“安利云購”二維碼,這是不允許的,因為這部短視頻的評論區不是這位營銷人員自有或控制的線上空間。
例4:營銷人員在“安利頭條”APP內一場公司舉辦的營養講座直播評論區內發布個人電話號碼邀請觀眾與其聯系購買安利產品,這是不允許的,因為該直播及其評論區是安利公司擁有的線上空間,營銷人員不應在其中發布個人信息。如果是營銷人員自己舉辦的直播,則可以在直播中或評論區內發布本人信息邀約他人。
8.推動式溝通-指營銷人員向已經預先建立個人聯系*的個人發送數字化內容,或向已經選擇接受溝通并表示有興趣加入其社群的個人推送數字化內容。
預先建立個人聯系-是指在介紹安利事業機會或產品之前,營銷人員和被溝通對象之間已經發生直接互動,包括但不限于在實際生活中已經建立的人際聯系、互加微信好友、訂閱微信公眾號、關注微信視頻號或微博/音視頻賬號、對博客文章發表評論、點贊音視頻節目、參與直播活動等。
舉例-推動式溝通
例1:營銷人員在一次公益活動中結識了新朋友,互加微信好友并單獨與其溝通安利事業機會。這是允許的,因為通過公益活動和互加好友,營銷人員與新朋友建立了個人聯系。
例2:營銷人員組建一個夜跑微信群并擔任群主,在群內發布使用安利產品配合運動塑形的內容。這是允許的,因為營銷人員和群成員之間已經預先建立了聯系且該微信群是由這位營銷人員控制的線上空間。
例3:用戶搜索到營銷人員關于安利事業的博客并在評論區發表了評論,隨后營銷人員與該用戶私信溝通,這是允許的,因為用戶以發表評論的方式和營銷人員建立了聯系且博客是營銷人員自己擁有或控制的線上空間。
例4:在某汽車俱樂部組建的微信群里,有車友詢問車載空氣凈化器的信息,同在群內的營銷人員與其私聊安利凈化器。這是允許的,因為該車友通過詢問的方式表達了溝通意愿,營銷人員可以與其單獨聯系。
9.禁止的溝通方式:濫發式溝通-指濫發信息騷擾他人,營銷人員既不得向尚未建立聯系的個人發送數字化內容,也不得向已經表示不愿繼續接受溝通的個人發送數字化內容。
舉例-濫發式溝通
例1:營銷人員參加在線外語課程時,隨機向其他在線學員發送與安利事業有關的信息。這是不允許的,因為營銷人員與其他學員之間尚未預先建立個人關系,其他學員也尚未選擇接受營銷人員的溝通或加入其社群。
例2:營銷人員報名參加一場馬拉松比賽并加入了選手微信群,在群內發送關于安利產品的推文及本人的安利云購二維碼。這是不允許的,因為這位營銷人員并不擁有或控制該微信群,他和群成員之間沒有建立個人關系。
例3:營銷人員是某營養師組織的一員并獲得了所有會員的郵箱地址,發郵件邀請其他會員參加安利會議。這是不允許的,因為專業組織的會員資格和取得郵箱列表不代表預先建立個人聯系,也不代表其他成員已選擇加入營銷人員的社群。
三、推廣安利事業機會
10.如果被溝通對象已選擇接受溝通,營銷人員就可以在自己擁有或控制的數字化空間向顧客介紹安利事業機會(拉動式溝通),也可以直接跟進已經預先建立個人聯系的溝通對象(推動式溝通)。
11.營銷人員可以在自己擁有或控制的數字化空間內將安利與其他個人興趣、社群、業務相結合,通過非安利社群推廣、推薦、銷售安利產品和事業機會,發展其他社群或業務的顧客加入安利。
12.營銷人員不得利用安利業務資源銷售或推廣非安利提供的產品、活動或服務;不可從事與安利存在競爭關系、利益沖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規的其他產品或服務的營銷活動;也不得利用安利官方或營銷人員自有的安利專屬數字化空間推廣非安利業務或發展其他業務的顧客。
舉例-推廣安利事業機會
例1:營銷人員注冊了“抖音”賬號,經常發布本人參加安利社群活動的短視頻,并在視頻中邀約想了解安利事業機會的顧客可以與其私信聯系。這是允許的,營銷人員可以在自己擁有或控制的線上空間推廣安利事業機會并跟進顧客。
例2:營銷人員是自行車騎行愛好者并開設了微博賬號和同好討論及分享,其在微博上利用健康生活方式推廣紐崔萊產品,并張貼個人的“安利云購”二維碼。這是允許的,營銷人員可以在自己擁有并控制的社會化媒體平臺上推廣安利產品、發展顧客。
例3:營銷人員同時經營一家微店,銷售與安利產品沒有競爭關系的生活用品。營銷人員邀請在微店下單的顧客加入交流群,進一步分享健康、綠色、科技的生活理念,推薦安利產品、轉發安利優選直播鏈接,并跟進有興趣的顧客成為安利產品消費者。這是允許的,營銷人員可以在自己擁有或控制的其他社群中推廣安利產品,引流顧客。
例4:營銷人員與一家在線培訓網站合作,在面向安利伙伴的直播中要求市場伙伴注冊賬號并購買在線課程,內容涉及互聯網創業、網紅打造等。這是不允許的,因為涉嫌利用安利業務資源推廣非安利的項目。
例5:營銷人員同時是位音樂家,參加安利高級營銷培訓時在學員群內通告即將舉辦的演出日期,并兜售門票。這是不允許的,因為該群是安利專屬的數字化社群,不得用于推廣非安利產品或服務。
四、銷售安利產品
13.營銷人員可通過安利提供或授權的線上銷售空間(安利云購、微購、安利APP、易聯網、安利優選直播、創玩直播間等)或在線下完成交易。
14.營銷人員不得在以向公眾銷售產品與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數字化零售平臺推廣安利產品或提供與安利相關的服務。這些未經授權的平臺既包括淘寶、天貓、閑魚、京東、拼多多、蘇寧易購、亞馬遜等電商平臺,也包括社交分享類平臺中具有銷售性質的版塊,例如微信微店、微信視頻號小店、抖音小店、小紅書店鋪等。即便不以銷售為目的,安利產品或服務也不得出現在此類具有銷售性質的平臺或板塊。
15.營銷人員不得利用或授權非安利營銷人員(意見領袖、網紅、顧客等)代表他們銷售或推廣安利產品和服務。
舉例-銷售安利產品
例1:營銷人員開設微信公眾號傳播營養健康知識,并在公眾號菜單中添加本人“安利云購”的鏈接,這是允許的,因為微信公眾號是營銷人員的自有空間,且交易是通過安利公司提供的平臺進行。
例2:營銷人員在個人注冊的微信視頻號開設小店銷售安利產品,這是不允許的,因為營銷人員不可以在視頻號小店等具有銷售性質的外部平臺上架及銷售安利產品,線上銷售只能通過安利公司提供或授權的平臺完成。如果營銷人員只是通過視頻號發布短視頻介紹、展示及推廣安利產品,則是允許的。
例3:營銷人員邀請某當紅主播代表本人在“安利創玩直播間”銷售安利產品。這是不允許的,因為營銷人員本人必須以主播身份出現,同時可邀請第三方人員作為嘉賓參與直播帶貨,但不得委托第三方人員代為擔任主播、進行銷售。
五、制作及使用與安利相關的線上內容
(一)營銷人員自制內容
16.營銷人員可以制作并在自己擁有或控制的數字化空間發布、使用安利相關內容,自制、發布及使用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非誤導,并符合廣告法等相關法規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使用醫療用語、不得含有疾病預防治療診斷等內容;
2)不得宣傳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使用特殊用途化妝品宣稱,例如普通食品宣稱可以減肥,普通化妝品宣稱有美白功效等;
3)保健食品應當按照產品標簽上標注的功能、適宜人群及用法用量進行宣傳;
4)不得使用絕對化用語,例如最高級、最佳、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新創造、最新發明、最好等。
17.營銷人員不得就自制內容的獲取及使用進行牟利,亦不得強制他人獲取、使用任何數字化內容、參與數字化活動。
18.營銷人員自制安利相關線上內容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視頻、音頻、直播、文字、產品圖片、人像圖片、本人和產品同框之圖片等。
19.營銷人員發布、使用自制的數字化內容不得涉及不為安利公司認可的聲稱、與安利相關的保密或商業敏感信息以及違反營業守則的任何其他內容。
20.營銷人員自制的安利相關線上內容不得攻擊、詆毀、貶低其他職業、公司、品牌、產品或個人。
21.營銷人員自制的前后對比圖像、視頻或產品示范中應避免提及、露出或暗示第三方產品、品牌。
舉例-營銷人員自制的安利相關線上內容
例1:營銷人員每天在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營養早餐”的照片和所用的紐崔萊產品圖片,并配文說明早餐做法。這是允許的,營銷人員可以在自有線上空間通過宣傳健康生活的方式推廣紐崔萊產品。
例2:營銷人員在“YY直播”定期開設免費直播分享自己的護膚、美妝經驗,推薦雅姿產品,并將直播鏈接分享至微信朋友圈。這是允許的,只要直播內容及分享至朋友圈時的文字真實、準確、非誤導。
例3:營銷人員在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逸新空氣凈化器的圖片并配文“逸新空氣凈化器的馬達買斷了用于某國核潛艇的技術,連續運轉23年不發熱、無噪音;是唯一被某國哮喘協會認定對哮喘有治療作用的凈化器”這是不允許的,因為“買斷了某國的核潛艇技術”或聲稱“對哮喘有治療作用”并非安利公司對產品功能的宣稱,且推廣內容中不可使用“唯一”等絕對化用語,以上對產品的描述違反了真實、準確、非誤導的原則。
例4:新冠疫情期間某市衛健委在一份文件中將維生素C類藥物列為預防新冠肺炎的推薦藥物之一。營銷人員在其本人開設的微信公眾號推文中引用該文件并寫道“紐崔萊維生素C已被某市衛健委列為抗冠狀病毒藥品”,同時配上紐崔萊維C的圖片。這是不允許的,因為“紐崔萊維生素C已被某市衛健委列為抗冠狀病毒藥品”并非事實,且紐崔萊維生素C是含Vc的保健食品而非藥品。此外,營銷人員在在推廣產品時,應避免與抗擊疫情等社會熱點直接掛鉤進行宣傳。
例5:營銷人員通過個人抖音賬號發布短視頻介紹紐崔萊水果口味兒童型蛋白飲時宣稱“兒童蛋白粉可以充分混合到母乳中給嬰兒一起吃,以增強嬰兒免疫力”。這是不允許的,因為該產品標簽上標注的適宜人群是3-14歲,宣傳時不可超出標簽上標注的適宜人群、功能、用法用量進行宣傳。
例6:營銷人員與第三方企業合作開發并在市場內推廣一款應用程序,在安利會議中要求營銷伙伴注冊成為會員,繳納年費購買與安利相關的在線課程。營銷人員和平臺方約定從年費中進行盈利分成。這是不允許的,因為營銷人員不得藉數字化工具中與安利有關的內容以牟利,且不得在市場中強制推廣付費項目。
(二)使用安利公司提供的內容
22.營銷人員使用安利公司提供的內容時,須確保內容與安利公司公布的一致,相關表述須真實、準確、非誤導,不得進行夸大不實的宣傳。
23.營銷人員應當按照安利公司提供的資料介紹、說明安利事業機會、業務計劃、獎金制度、產品功效、用法、用量、成分等相關內容,不得進行夸大不實的宣傳。宣傳使用的標題、文字、圖片、音頻或視頻等均不得偏離安利公司官方的聲明。
24.營銷人員可以轉發安利公司已經投放市場的廣告或其鏈接,不得擅自制作、發布有關安利事業機會、產品或其他與安利有關的廣告。
舉例-使用安利公司提供的線上內容
例1:營銷人員開設微信公眾號并經常發文介紹安利事業機會和公司的業務政策,內容均轉載自公司官方推文。這是允許的,營銷人員可以在自有線上空間轉載安利公司出品的內容,涉及事業機會、業務計劃時應當按照公司提供的內容進行介紹。
例2:營銷人員在某門戶網站首頁付費發布自制的XS能量飲料廣告,這是不允許的,因為營銷人員不得擅自發布任何與安利有關的免費或付費廣告。
六、知識產權及肖像權
(一)版權作品
25.營銷人員不得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安利公司或第三方的版權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1)書籍、雜志、文章、摘錄、翻譯等文字作品
(2)演講等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等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在線圖像、文字、音頻、視頻、電影等視聽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字體等
26.營銷人員可以分享或轉發安利公司官方數字化空間的內容,如安利官方微信公眾號“安利云購”、“安利業務信息速遞”、視頻號“安利君”、“安利APP”等中的公司資訊、視頻、圖片、培訓課程等內容,以及從“安利易聯網”獲取的版權音樂等。
27.營銷人員應當對轉發內容負責。轉發第三方內容時,請確保有權轉發,且轉發的內容及轉發時添加的評論均須真實、準確、非誤導,不得將轉發內容及評論用于對安利產品或安利事業機會的商業宣傳。
舉例-版權作品
例1:營銷人員錄制使用安利產品清潔廚房的視頻,配以從“易聯網”下載的音樂并上傳至自己的微信視頻號。這是允許的,因為易聯網的版權音樂是公司授權給營銷人員使用的。
例2:營銷人員在微信朋友圈轉發某知名醫生關于維生素C和免疫力關系的文章并寫道:“如需紐崔萊維生素C,請聯系我”,同時附上其云購二維碼。這是不允許的,因為營銷人員將第三方文章用于宣傳安利產品會被認為是商業使用,如未獲得權利人許可,則存在侵權風險。如果營銷人員轉發時的評論中未提及安利,也未用于宣傳安利產品,如“這篇文章很有說服力,及時攝取適量維生素C能起到提升免疫力的作用”,則是允許的。
(二)商標權
28.營銷人員不得在未獲得安利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復制、分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安利公司擁有所有權的商標、標識、產品圖片以及與安利公司相關的圖像,包括但不限于安利、紐崔萊、雅姿、XS及其他目前正在使用或將來可能采用的一切品牌、標識或名稱。
29.營銷人員不得申請注冊任何與安利公司商標、標識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包含安利公司商標、標識的商標。
30.營銷人員的社會化媒體帳號信息應當使用個人標識,不得將安利擁有所有權的商標(產品或品牌名稱)、品牌標識、產品圖片等用于數字化空間或個人社會化媒體賬號的域名、用戶名、賬戶名、頁面名稱、電子郵箱地址、個人檔案圖片、封面圖片、背景圖片或其他類似區域。
31.為了如實描述營銷人員和安利之間的聯系,營銷人員可以在自己擁有或控制的數字化空間或社會化媒體賬號的“關于我”、“個人簡介”、“個人檔案”等區域使用安利擁有所有權的品牌名稱(僅文字,如“安利”、“紐崔萊”、“雅姿”等)。
32.營銷人員不得在未獲得商標所有權人書面轉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復制、分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第三方商標。
舉例-商標權
例1:營銷人員以安利體驗館大樓為背景拍攝照片,將這張照片作為個人“小紅書”賬號的頭像。雖然照片中含有安利LOGO,但僅是作為背景的一部分,這是允許的。
例2:營銷人員注冊了“抖音”賬號并在“個人簡介”中寫道“安利營銷人員,擅長體重管理。”這是允許的,因為營銷人員可以在個人社會化媒體空間的“個人檔案/個人介紹”等區域使用安利品牌名稱文字描述本人和安利之間的聯系。
例3:營銷人員開設微信公眾號并取名“安利紐崔萊信息速遞”,并以紐崔萊商標標識作為頭像,這是不允許的,因為營銷人員的個人賬號侵犯了安利的商標權,個人賬號名稱中不得出現“安利”及其品牌的名稱或標識,而應當使用個人標識。
(三)肖像權
33.營銷人員不得在未獲得權利人書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推廣其安利事業。
34.營銷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包含明星肖像或具有明顯識別特征的第三方肖像之內容推廣安利事業,除非已經獲得所用肖像之權利人授權,或使用安利允許營銷人員使用的官方內容。
舉例-肖像權
例1:公司冠名某綜藝節目,節目中有安利紐崔萊產品出鏡。營銷人員截取視頻中某知名演員和紐崔萊產品同框的畫面發布在本人“小紅書”賬號上,并配文“XXX也是安利產品愛用者哦”。這是不允許的,除非營銷人員已經獲得該演員及節目版權方的書面許可。
七、營銷人員數字化溝通的行為規范
參照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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