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金融類傳銷犯罪立案管轄之制度壁壘
發布: 2022-06-16 11:22:06 作者: 佚名 來源: 豆蔻財經

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出臺《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都對網絡犯罪的犯罪地進行了擴大解釋。犯罪地外延的拓展有利于全面的打擊犯罪,從某種意義來看,避免出現網絡犯罪無人管轄的情形。此時,由于多個偵查機關都具有立案管轄權,各個偵查單位只能請求上級機關進行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許多案件的管轄重疊,但是由于指定管轄缺乏詳細的適用標準,指定管轄不明進而導致金融類傳銷犯罪的立案管轄常常發生沖突。當前指定管轄并沒有明確的執行標準,只存在一些較為模糊的管轄原則作為指引。因此,為了避免出現重復立案和搶先立案的情形,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檢察機關積極開展事前監督
偵查機關在面對跨區域案件時,并不能確定自己是否屬于主要犯罪地,因此立案工作常常具有盲目性。一旦次犯罪地偵查機關搶先立案,將導致主犯罪地偵查機關的工作陷入被動局面。他們不僅要面對大量被害群眾的舉報,且無法重復立案,將導致偵查機關陷入進退兩難之中。此時,面對案情重大、跨區域的金融類傳銷犯罪,偵查機關應當事先與同級的檢察機關進行溝通,檢察機關的及時介入,起到了立案監督的作用。同時,檢察機關能夠為偵查機關的立案工作提出建議,從而防止立案不當導致訴訟程序運行不暢的情形。作為事前監督原則的一項舉措,檢察機關不僅發揮其外部監督的作用,而且還能避免立案工作陷入兩難境地。
(二)加強立案情況通報
立案之后的警情通報屬于一種事后監督,通報的發出意味著該偵查機關將作為主偵查機關進行偵查。為了找準主偵查機關,提高打擊犯罪的效率,有必要及時向其他犯罪地偵查機關和同級檢察機關進行立案前的通知。其他犯罪地的偵查機關在得知該信息之后,可以將當地的金融類傳銷犯罪現狀予以反饋,雙方可以就立案材料進行比對和分析,從而確定最優的立案機關。即便是偵查機關對于此類犯罪的案情信息掌握不充分,仍然可以向同級的檢察機關進行報告,檢察機關對立案管轄采取程序性審查,從規避法律風險的角度提出相關建議。
(三)優化立案工作
1.完善提級管轄
基層公安機關面臨警力和科技不足的處境,一些縣級偵查單位并不具備應對全國性金融類傳銷的辦案實力。因此,偵查主體的級別越高,其應對此類犯罪的勝算也就越大。比如,我國的W省已經建立了部分刑事案件省級主辦的模式,這從根本上解決了不當管轄所帶來的不利后果。省級主辦模式大大提升了合成作戰的水平,全省的偵查資源得以充分調動,無論是全國性案件還是跨國的大案、要案都能被妥善處置。事實上,立案管轄應當體現一一對應的原則,偵查機關的辦案能力只有和案件實現匹配,才能最終破除立案管轄的壁壘。
2.遵循先行立案原則
實施先行追訴需要考慮具體的案情,只有在極端的情況下,偵查人員才能適用先行追訴。比如,在金融類傳銷犯罪中,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主要犯罪地無法在第一時間進行確認,偵查人員便可對其先行立案。先行立案工作的開展與立案通報、檢察機關的事前監督并無沖突,在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的雙重作用之下,立案工作的目的性和合理性得到有效的背書。從外部來看,先行立案是一種最優的方案,不僅及時打擊犯罪的囂張氣焰,還能極大地避免延誤戰機。從內部來看,先行立案更是一種科學、高效的行政行為,這使得立案工作擺脫對指定管轄的依賴,實現了立案工作的最優化。
積極引導金融類傳銷犯罪之并案偵查工作
并案偵查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反映著偵查人員對于案件的認識和把握,每個步驟的實施、每個環節的突破都需要偵查人員進行大量有意識的思維活動,以推動整個并案偵查的發展。因此,偵查組織串并意識的高低,將影響著案件串并的成功率。偵查組織依托于大數據平臺和人工智能系統,使得并案偵查更為便捷,極大提升了案件串并的效率。
(一)提升并案思維
偵查模式中的理念就是指貫穿在偵查模式中的反映了偵查規律的并具有引導、支配、決定偵查活動的觀念、看法、信念。在大數據時代,偵查人員要改變原先被動偵查的定勢思維,逐漸向主動偵查思維進行過渡。一方面,堅持數據主導。“有關犯罪的一切現象皆可數據化。凡是皆可量化,皆可數據化”。不同于傳統的偵查模式,涉案信息的獲取依賴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獲取這些信息的途徑更為單一,只能從偵查工作中進行提煉。當前,信息化發展較為迅猛,大數據警務已經逐漸深入偵查人員的辦案中。此時,對于數據的掌握和重視程度將直接關系著案件偵破工作的成敗,偵查人員應當從根本上樹立數據保護意識,全面地認識到數據的重要性與關鍵性。
另一方面,重視相關性因素。案件串并的本質就是對相關性因素的重組和利用,將一些看似并不相關的信息進行匹配,從而發現兩組對比信息的相似之處。偵查人員應當培養相關性思維,“相關性思維的養成使得收集數據不再拘泥于因果關系和數據結構標準,而是堅持相關性標準,這樣不僅要采集結構化數據,還要采集半結構化和非結構化數據”。相關性思維無疑增加了偵查人員的工作量,對其收集數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這些原始素材的收集卻是大數據運算和人工智能推演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依據。
(二)優化并案偵查工作
串并案件的偵查流程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發現案源、確認案源和開展偵破。每一階段的工作都環環相扣,前者往往是開展后項工作的基石。為此,下文將從兩個方面來優化、改進并案偵查工作:
第一,重視并案證據信息的收集。作為串并案件啟動的第一步,對于串并案件的案源收集變得至關重要。在實踐中,專案專辦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偵查人員對于犯罪嫌疑人的鎖定往往離不開完整的證據鏈條。因此,偵查人員應對與犯罪嫌疑人相關的證據進行全面收集,從中發現其可能參與其他犯罪活動的蛛絲馬跡。犯罪證據不同于情報和線索,它作為一種基礎性的資料往往無可替代。
一方面,案件中有效證據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可以節省對其甄別的時間。證據的收集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通過對現成的證據進行分析,從本質上提高了案件串并的效能。另一方面,涉案證據蘊含著大量的信息,具有可挖掘性。金融類傳銷犯罪案件中的證據種類較多,多種證據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其中涉及大量身份信息、資金流動信息和銀行賬戶信息,對于這些證據的查詢、清洗和穿透變得十分必要。
第二,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進行并案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并案信息的類別較多且數量龐大,偵查人員通常難以從中比對出串并案件,也無法對并案信息進行全面的、精準的分析。比如,我國現行公安系統已經建成有多個數據庫,包括“指紋數據庫”、“物品信息數據庫”和“涉案人員信息數據庫”。這些數據常常混雜在一起,交叉后迸發出巨大的信息量,介于人腦的運算能力有限,往往無法全面分析上述信息。但借助人工智能的科學算法,不僅能夠將系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人數和現場遺留物等客觀信息進行分析,還能將案件性質、犯罪手法、犯罪動機等主觀信息納入其中。
人工智能技術可以豐富串并案分析方法,從多個維度出發來找尋關聯,從而挖掘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規律,最終通過大數據可視化技術將這些研判信息予以陳列。此時,偵查人員可以根據比對結果作出最終的決策,這也是實施并案偵查的關鍵一環。由于人工智能技術的進步,人類對其的依賴性與日俱增,其對于數據處理具有相當的優勢。但是,我們仍然要警惕算法獨裁帶給偵查工作的外部性風險,過度依賴將使其誤導偵查的方向。因此,偵查人員必須妥善運用刑事科學技術,既不能將其淪為單純的工具,從而走上工具主義的道路。與此同時,也不能讓它替代人腦做決定,尤其是在人工智能技術并未完全成熟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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