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樂家訴天問深圳案結 輕罰5萬道歉7天
發布: 2025-08-01 12:12:32 作者: 佚名 來源: 本質視點

直銷商跳槽是這個行業稀松平常的事情,但因此鬧上公堂還兩案同訴的并不多。美樂家訴前服務商天問的兩個案子,給了企業一個怎么面對和處理直銷商跳槽的生動案例,也給了直銷商一個跳槽后的宣傳紅線參考。
2025年7月31日,直銷界知名人士天問發布了一份落款時間為7月25日的《致歉聲明》,該聲明是就美樂家(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訴胥科(筆名“天問”)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根據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粵0304民初59082號生效民事判決,需要履行的判決內容之一。
《致歉聲明》顯示,天問本人完全接受法院判決結果,已刪除全部涉案侵權內容,還就上述行為對美樂家商業信譽造成的損害深表歉意,并承諾將停止一切針對美樂家的不當言論傳播行為。
就在同一天,美樂家發布《美樂家(中國)合規公告》,表示有極少數推廣服務商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未能遵守《美樂家推廣服務協議》,其行為已違反協議約定和美樂家合規政策。美樂家就此采取法律行動,人民法院經審理,明確認定涉案服務商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判令其賠償損失、公開道歉,并附有道歉附件。
1、兩案齊發
本質視點獲悉,該《致歉聲明》為原告方執筆,原被告雙方均同意按此發布。被告天問表示,不愿意在深圳案子上花更多精力,配合認罰。上海案之所以要上訴,是因為原告以協議暗含的競業禁止條款有可能影響到中國直銷生態,因此絕不屈服。
本質視點曾于前段時間發布《服務協議暗藏競業條款 直銷商跳槽要賠償?》(點擊回顧)一文,詳細解讀了美樂家在上海靜安區法院訴天問違反有關競業禁止條款的案件。該案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2025年3月21日公開審理。
美樂家在上海案中的訴訟請求有三條:賠償違反競業條款造成的損失158余萬元,返還被告違約后收到的服務費30余萬元,承擔原告律師費50余萬元,共計超過239萬元。
3月26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該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認定,被告自2023年9月起加入與原告有競爭關系的B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考慮到被告確實為原告提供了服務并為原告帶來了一定的收益,酌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違約期間收到服務費金額的一半,即152318.73元。此案判決中,法院并沒有支持原告競業禁止協議相關的賠償。
此案判決下來后,原被告雙方都不服判決,紛紛提出上訴。上海案二審在6月19日開庭,目前正在等待判決中。
而在深圳案中,法院判決被告在相關賬號連續七日刊登給原告的道歉聲明,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但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質視點還獲悉,對于深圳案的一審判決,美樂家一開始也是不服判決、積極上訴的。不知道什么原因,該公司突然中途撤回了上訴申請。因為被告方也沒有上訴,因此該案將維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于6月9日做出的一審判決,賠款和道歉就需要得到履行,才出現了天問發布公開道歉信的一幕。
從福田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此案一審《民事判決書》我們可以看到:美樂家(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樂家)告胥科、深圳市優勘生涯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勘公司 )不正當競爭,該案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適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9日、2025年4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
2、原告主張
美樂家是全球最大的家庭清潔、護膚以及營養食品直銷企業之一,是一家成立30年、業務遍及全球19個國家和地區、全球年營業額超過 20億美元的美資企業,2003年開始在中國運營,2008年12月獲得《直銷經營許可證》,多年入選上海市奉賢區“財富百強企業”名單,并熱心公益事業。
被告胥科自2008年起與原告進行合作,并以深圳市龍華區毗堤日用品咨詢服務部名義與原告簽訂《推廣服務協議》。直至2023年12月18日,被告胥科向原告發送《美樂家優惠顧客資格終止申請書》,退出美樂家會員服務并終止直銷員資格。胥科與美樂家合作16年,是美樂家2013、2014、2015、2016、2018、2019、2021年,共7屆美樂家高階咨商委員會(EDC)委員、全球市場高階合伙人(企業總監,Corporate Director),在原告推廣服務商體系中建立了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
原告發現,胥科于2023年9月,尚在擔任美樂家推廣服務商期間即加入了與原告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B公司,并成為B公司的推廣服務商(經銷商)。自2023年11月開始,胥科還為美樂家提供服務期間,即在自有平臺持續發布文章及視頻,“進行虛假宣傳,并對原告進行商業詆毀”。
胥科發布的《日拱一卒,功不唐捐》一文,宣稱:“天問2008年將其直”消“理念進入某美商公司實踐,成為該公司中國市 場的奠基人,取得了市場份額超過70%的豐碩成果!”原告認為這一條為虛假宣傳。原告提交了天問加盟之后的各種晉級榜單,并公布了天問的晉階歷程:
2008年9月22日加入美樂家
2008年10月晉階營銷助理(D)
2011年4月晉階營銷主任(SD)
2011年11月晉階營銷經理(ED)
2012年9月晉階(EDⅡ)
原告認為,從天問的晉階歷程中我們可以看出,他的晉階一開始并不是公司最快的,國內有很多的SD/ED級以上領導人晉階速度甚至比他快一半。
胥科發布的《大勢已去!》一文,包含“作為一個國際公司,借口中國特色而故意設置更難的制度晉升機制,講白點就是欺負你人傻錢多韭菜好割,這本來就是對中國市場的區域歧視和不公平待遇”“一個喪失組織行銷本質屬性的公司,生態已亂,無力回天”“大勢已去,走到頭了”等內容;胥科發布題為《被誤解的持續收入》的視頻,并在評論中稱”他們越宣布他們所謂的‘變政’好消息,就越證明持續收入本身就應該是‘持續的、被動的’收入!也恰恰證明了他們的主子掠奪行為的本質”“當一個企業主都自愿打臉,具有獨立意志的經銷商憑什么繼續合作?!總有一群不明就里的傻白甜和高等奴隸利益集團自甘PUA,為主子站臺!”等內容,涉及侵權。
美樂家認為,被告編造并向不特定社會公眾以及原告推廣人員群體傳播上述虛假、詆毀等言論的行為,貶損、破壞對原告建立并維持了20多年的推廣商體系,使相關公眾對于被告所獲榮譽、原告公司經營狀況等產生錯誤認識,對原告商業信譽等造成不利影響,尤其導致原告推廣服務商產生誤解,導致原告推廣服務商流失,并加入被告目前服務的競爭公司,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后果。
原告提出的具體訴求是:
1.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虛假宣傳以及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2.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等)合計100萬元;
3.判令兩被告在微信公眾號“悠托邦”、微信視頻號“悠托邦”及抖音號“天問的私域日記”(抖音號:StarDiamondClub)連續七天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4.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3、被告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平等主體的合作關系,卻簽訂了帶有支配性的勞動管理的格式合同《推廣服務協議》, 權利義務嚴重不同等,為有霸王條款的單務合同,被告沒有權利只有義務,沒有任何話語權。原告為被告提供的是寬5深7的矩陣制多層次團隊計酬制度,暗箱操作,并且不斷修改削減被告的收入。不但如此,原告還給被告設置了競業條款,剝奪被告就業生存的機會。
二、被告不構成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
( 一 )被告所稱取得的市場份額也不存在虛假宣傳。原告公司高階經銷商CD+共計23戶,被告市場延伸占達18戶之多,分別為胥科、張超毅、亓克、王勝君、陳暉、龐迎寧、陳樹英、段維、章詩辰、劉玉婷、魏琳娜、易亮芬、龔宇潔、柏靜、軒莉、何萍、胡浩楠、劉陽;而非被告人團隊延伸的CD+高階經銷商僅有于達、鄭依樹、李彬、解瑞海、林桂云等5戶,被告所稱市場份額70%以上估計實至名歸。
(二)被告發布的《日拱一卒,功不唐捐》《大勢已去!》《誤解的持續收入》等文章或視頻,沒有指名道姓特指原告,是被告對直銷行業的現狀分析,并沒有詆毀原告的語言。被告文章中提到的“M公司”,僅在中國直銷行業就可以指代玫琳凱、美羅國際等公司,并不特指美樂家。
三、原告訴稱被告造成了原告嚴重的市場損害后果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提交聊天記錄可以證實原告違約暗中多次修改獎金制度,損害推廣服務商利益在先。
同時,被告提交了美樂家(中國)2024年年會的相關信息,表示美樂家老板在會上表示公司經營狀況非常好,逐年遞增,點名超過其他同業競爭對手,甚至可以隨便收購康寶萊和如新公司,說明美樂家的市場并沒有因為被告的離開而受到影響。被告認為,如果自己涉嫌商業詆毀,美樂家老板在會上的所作所為也同樣涉嫌對同業競爭公司的商業詆毀。
4、法院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現在所在公司經營范圍存在競爭關系,被告胥科作為公司經銷商,銷售的產品同樣與原告存在重合,與原告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經營者。
關于被告胥科是否構成商業詆毀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商業詆毀是指經營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經營者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商業詆毀行為的,應當舉證證明其為該商業詆毀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商業詆毀行為所針對的競爭對手應當有其特定的指向對象,即相關公眾能夠根據接收的信息分辨出詆毀者指稱的具體對象,并能夠對該特定損害對象產生清晰的印象記憶。
原告在本案中主張被告發布的部分文章內容并未出現原告公司名稱或其他指代原告的名稱,并未指向原告或直銷行業內的某一特定企業,這部分內容不構成對原告商譽的詆毀。
《U遠見:分享與輔導思路(11.15)》《藍鷹:天問老師論U制度的兼容性》等文使用了“M”指代某一公司,被告胥科文章的受眾根據被告胥科的使用習慣可識別出上述文章中的M指向原告,上述使用行為具有明確的指向性。
商業詆毀中的虛假信息指內容不真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信息,誤導性信息一般是指信息雖然真實,但是僅陳述了部分事實,容易引發錯誤聯想的信息。本案中,被告胥科在《U遠見:分享與輔導思路》中對M公司與現公司進行了對比,暗示原告的收入計算方式存在暗門,并使閱讀者產生在相同工作成果下其他公司的經銷商收入優于原告的認識。被告胥科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上述言論具有事實依據,其發布上述虛假信息,以貶低原告的方式來提高其競爭優勢,損害了原告商譽,構成商業詆毀。
被告胥科辯稱其發展的高階經銷商在原告高階經銷商數量占比超 70%,據此認為其取得的市場份額超過 70%以上,但其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內容真實。被告胥科發布關于其個人榮譽的虛假信息,不當攀附原告商譽,誤導消費者,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構成商業詆毀。
關于被告胥科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被告胥科已刪除涉案侵權文章,判決其停止侵權已無必要。被告胥科應在微信公眾號“悠托邦”、抖音號“天問的私域日記”顯著位置連續七日刊登道歉聲明以消除影響。
關于賠償損失的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并請求賠償損失的,應當舉證證明其因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受到損失。
因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涉案虛假宣傳行為受到實際損失,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胥科就其虛假宣傳行為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被告胥科的商業詆毀行為,因原告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因被告胥科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被告胥科侵權所得利益,本院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侵權范圍、被告胥科的主觀惡意程度、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胥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5萬元,原告主張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5、一切以證據說話
就此案的判決結果,我們可以看出兩點。
一、定性問題。
首先,法院確定了被告加入了原告的競爭性公司,作為其經銷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經營者性質。
其次,法院認定了被告多篇文章提到的“M公司”就是特指美樂家,這些可以從其各種發文習慣和輿論環境中可以獲得判斷。
二、證據問題。
無論是對被告言論的定性,還是對原告申訴的主張,法院都是以證據作為準繩。
在判斷被告商業詆毀成立的部分,主要抓住了被告控訴原告商業制度設計有“暗門”、原告事業的預期收益不及競爭公司、自己延展出來的市場占據原告市場70%等,被告拿不出確切的證據。
而在對原告關于賠償損失的訴求中,也因為原告提不出確鑿的損失金額的證據,最終被酌情判定為賠償5萬損失及合理費用,這個費用甚至連原告的律師費都沒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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